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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来源:桂林理工大学 2010-4-22 编辑:yangmeiling 【字体:小 大】
桂林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

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,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确保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达到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培养目标,参照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。
  一、入学与学籍
  
第一条 凡经全国成人高等教育统一考试并被我校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新生,必须按录取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及注意事项,向成人高等教育主办单位办理报到、注册手续,逾期三周无故不报到者,取消其入学资格。
 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,主办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。经过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;不合格者,由成人教育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凡属徇私舞弊者,一经查实,取消学籍。 
  第三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成教主办单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,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籍登记表、政审表、操行评定、奖励或处分、成绩记分册、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。学籍档案由成教主办单位负责管理,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,按规定交给学生所在单位或退回其户籍所在地。
  第四条 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按成教主办单位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、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或自行退学论处。
 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,不按时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,自然取消学籍。特殊情况,经成教主办单位同意,可申请缓缴学费。
  二、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
  
第六条 成绩考核包括课程和操行两个方面。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必须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的要求参加考核,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,归入本人档案。毕业时,对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质、学习等方面的表现进行毕业鉴定,采用个人写总结,组织写评语的办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。
  第七条 课程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。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,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(优、良、中、及格和不及格)。课程结束,考试卷面成绩占60%,平时成绩占40%。平时成绩的评分办法如下:
  有实验的课程:实验课占10%;作业占15%;期中考试、面授前自学测试、上课考勤占15%。
  无实验课的课程:作业占20%;期中考试、面授前自学测验、上课考勤占20%。
  考查成绩以平时听课、完成实习实验、作业、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。
  第八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,可在下学期(或下次面授)初补考一次,也可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。毕业时成绩按“及格”、“不及格”记载。
  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,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,学生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选择重修,重修课程按实际考核成绩登载。
  第九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,必须持有关证明,事先向成教主办单位申请,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。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同时通知任课老师。缓考时间为本课程补考时间,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登载。
 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,或平时欠交作业,不参加实验课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,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,成绩以零分计,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。
  学生因事、病假缺课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欠交作业,不参加实验课累计达三分之一以上者,只有在提供的实际材料(如自学笔记、作业……)足以能够说明,已通过自学补学了所缺内容,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检验合格,方能参加课程考核。否则,不能参加本课程的考核,成绩以零分计,但给予补考机会。
  第十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不得舞弊或擅自缺考,考试作弊及旷考者(考试不交试卷者按旷考论)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在成绩表、学籍表中注明“作弊”或“旷考”字样。考试作弊者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,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。
  三、选课及其升留级
  
第十一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,允许学生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期课程教学进程安排修读课程。按要求修读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核成绩合格,准予升级并继续选读后续课程。
  第十二条 学年内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补考后,累计仍有四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,原则上应留级选课。留级前考试及格的课程,可以免修。应留级的学生如无相应的专业,可跟随原班级选课学习。
  第十三条 鼓励表现良好、学习努力、成绩优良的学生,多选或提前修读本专业相关课程。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成教院批准方可。
  第十四条 课程门数,按下列规定计:
  1、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,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,应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。
  2、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(论文),按一门主要课程对待。
  3、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教学环节,如果单独进行考核的,均按一门课程计算。
  四、休学和复学
  
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、因病等原因提出休学,必须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专用表格,由成教主办单位审查后报成教院批准,方可办理休学手续。因病休学的,必须持有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证明。
  第十六条 学生办理休学,每次以一年为限,累计在籍时间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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